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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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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承担保障本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本区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指导本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负责本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本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施工许可;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驻通部队、中市属企事业单位在本区审批类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协调和服务。
  (五)承担本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组织拟订本区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六)承担本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本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指导、规范本区村镇建设的责任。负责本区村镇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承担本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限额以上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贯彻执行村镇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八)承担本区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组织实施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地方标准,推进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负责本区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本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的推广;负责本区散装水泥发展及监督管理。
  (九)承担本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负责本区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本区房屋管理的责任。研究制定本区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负责本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依据委托,负责具体实施本区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区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和本区城镇房屋防汛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本区私房政策。
  (十一)负责拟订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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